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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0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剑雄,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
(2013)浦刑初字第30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剑雄,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政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陈剑雄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龙路77号好又多超市的光大银行ATM取款机取款。因取款机发生故障,导致无法取款和退出银行卡,被告人刘某某即以拳击、砖砸的方式故意砸坏取款机,致使机器装饰穿墙框、液晶显示器、防暴玻璃、防窥罩、密码键盘、读卡器等受损,共计物损价值人民币12,713元。
  2013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3年8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向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12,71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相关受损ATM机照片、中国邮政储蓄卡信息,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ATM机受损检验报告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相关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保护公司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师坤鹏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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