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闸刑初字第997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9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
(2013)闸刑初字第9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6日4时许,被告人姚*在本市三泉路***弄其住处的小区内,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被害人龚*等人停放于小区内的十三辆小轿车划伤。经鉴定,直接物质损失计人民币14,921元。
  当日,被告人姚*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姚*赔偿了全部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龚*、白**、包**、何**、丁*、袁**、丁**、戴**、董**、吴**、丁**、蔡**、蒋**的陈述笔录,证人傅海军的证言笔录,监控录像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涉案轿车车辆信息及相关照片,被告人姚*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姚*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3年10月5日止。)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周 康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柳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