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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3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叶某,男,1994年11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广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丰县排山镇某村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
(2013)松刑初字第13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叶某,男,1994年11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广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丰县排山镇某村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君喜,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叶某至本区泗泾镇新南村某号院内,采用砸锁搭线的方式,窃走被害人陆某停放在该处的绿源牌电动车1辆,后销赃给他人。

2013年5月8日1时许,被告人叶某至本区泗泾镇新南村某号院内,采用砸锁搭线的方式,窃走被害人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1辆,后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转卖给张某。

2013年6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叶某至本区泗泾镇北张泾某号院内,采用砸锁搭线的方式,窃走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该处的比德文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96元。

另查明,涉案的比德文牌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王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某、徐某、王某的陈述,证人张某、裴某的证言及相关的辨认笔录,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3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房素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磊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