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奉刑执字第28号 罪犯刘某,男,出生于浙江省丽水市,汉族,高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月3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8月21日,本院依法作出了(2013)奉刑初字第1009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刘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奉贤区看守所认为罪犯刘某患有疾病不予收押。 经查,罪犯刘某确系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刘某暂予监外执行。 审 判 员 余 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巾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