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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9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男。因本案于201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9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9
(2013)闸刑初字第9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男。因本案于201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9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9日晚6时许,被告人袁*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闸北区中兴路*号成人保健用品店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9粒“硬到底”性药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又从该店内查获“中药伟哥”、“伟哥双动力”等性药共计29粒。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闸北分局认定,上述查获的药品均按假药论处。到案后,被告人袁*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顾*、范*、李*的证言笔录,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照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闸北分局出具的《关于袁*涉嫌销售假药案涉案物品认定的复函》,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3年9月18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假药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副 庭 长 龚 雯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顾正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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