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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6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舒a,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靖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
(2013)闵刑初字第16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舒a,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靖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a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义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2月起,被告人舒a为牟利,在本市闵行区浦江镇红梅苑西门2楼“动漫俱乐部”游戏机房设置3台赌博游戏机(均为六联机3台)供他人赌博,并雇佣万a、蔡a(均已判刑)从事上分、收取赌资等经营管理活动。2012年3月7日,公安人员对该游戏机房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游戏机、赌资人民币550元、并抓获万a、蔡a。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查获的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2013年7月4日,被告人舒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舒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万a、蔡a的供述,证人程a、罗a、程a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a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舒a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舒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3年12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张 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邵 立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