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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青刑初字第8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3)青刑初字第8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立新、任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李某、周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商量支付费用将来自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某某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交周某某倾倒。被告人姚某某为牟利,向周某某提供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某某村西泾港东侧堤岸旁的涵养林为污泥倾倒地点,并联系该涵养林管理人陈某某(已判刑),让陈同意周在此倾倒污泥。姚某某还应周某某要求,同意周使用练塘镇某某村电源,并安排人员接通。李某自2012年4月中旬起安排用船运输污泥至附近河道,周某某则安排贾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刑)用水泵抽取船内污泥倾倒至上述地点,至2012年5月11日被查获止,共倾倒污泥8船。经测试,倾倒污泥中含有多种有毒物质。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民币156万元。
  另查明,2013年5月9日,被告人姚某某接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上述主要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当庭除否认为牟利外其它均无异议,且有姚本人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某、李某、李某某、贾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青浦区环保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相关照片、《关于练塘镇“5.11”污泥倾倒事件情况的报告》;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及青浦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测试报告;相关专家论证意见;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出具的《关于对青浦区练塘镇某某村污泥倾倒事故污泥危险特性进行鉴别的复函》;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练塘镇“5.11”污泥倾倒场地污染修复方案》;上海市青浦区物价局出具的《关于青浦区练塘镇“5.11”污泥倾倒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公私财产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到案情况》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姚某某在侦查阶段接受讯问时明确讲到,周某某曾许诺事成之后将向其支付好处费,周到案后对此亦有多次供认,故姚当庭否认其为牟利的辩解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姚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其主要作案事实,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姚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环境资源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诫勉语:姚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审 判 长 汪爱珍
代理审判员 寻增荣
人民陪审员 王剑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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