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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南法刑初字第01159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2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巴南区惠民街道办事处沙井村达桥组96号。2013年9月14日因本案被捉获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南法刑初字第01159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2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巴南区惠民街道办事处沙井村达桥组96号。2013年9月14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刑诉[2013]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经事先电话及短信联系,2013年9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南岸区腾黄路XX号的“XX网吧”内以人民币3800元的价格将两包冰毒(分别净重4.83克、5.21克)、一包麻古(共计30颗、净重2.69克)贩卖给徐X,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捉获。民警从王某某处查获毒资3800元、贩卖毒品使用的通讯工具黑色COOLPAD直板手机一部,从徐X身上查获冰毒两包、麻古一包。民警提取了王某某的尿液,并当场进行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经鉴定,从查获的冰毒、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归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徐X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捉获经过、称重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王某某手机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王某某户籍资料、随案移送清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毒品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报告。王某某被捉获、指认毒资、毒品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共计12.7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有吸毒的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该被告人能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

二、作案工具黑色COOLPAD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 宁


人民陪审员 陈文平


人民陪审员 高道云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晓丽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