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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嘉刑初字第763号 上 海 市 嘉 定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7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2013年2月25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3月20日
(2013)嘉刑初字第763号
 

上 海 市 嘉 定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7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2013年2月25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阮某某;2007年6月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3年2月25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阮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某某、被告人徐某某、阮某某及辩护人张某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上旬,被告人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其丈夫被告人阮某某商议参与他人销售伪劣卷烟,两人多次与他人联系伪劣卷烟的交接事宜,由徐某某租用刘某(另处)驾驶的车辆作为运送伪劣卷烟的车辆。2012年12月11日凌晨,徐某某安排阮某某在伪劣卷烟交接后将其接回,随后乘坐由刘某驾驶的货车至上海市嘉定区某某路其事先选定的地点与他人进行了伪劣卷烟的交接,后被烟草执法人员及公安人员发现,徐某某乘机逃逸。阮某某赶至上述地点,发现事情败露后亦驾车逃逸。烟草执法人员及公安人员从刘某驾驶的货车上查获卷烟30余箱计1 600余条。经鉴定及估价,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计人民币70余万元。

2013年2月25日,徐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当日,阮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亦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阮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刘某某、滕某某、侯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工作情况,有关的《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移送财物清单》、《涉案卷烟估价明细表》、《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鉴别检验报告》、《证明》、《说明》、车辆信息、照片、《刑事判决书》及徐某某、阮某某的户籍资料、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阮某某明知是伪劣卷烟而参与销售,货值7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徐某某、阮某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徐某某系主犯,阮某某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阮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涉案卷烟已缴获,阮某某有前科等情节,本院对徐某某、阮某某减轻处罚,并采纳辩护人关于对徐某某可适用缓刑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阮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

(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在案假冒伪劣卷烟予以没收。

被告人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吴 颂 华

人民陪审员  叶 育 琪

人民陪审员  柏 梅 芳



二○一三年九月 二十三 日





书 记 员  朱 群


审 判 长 吴颂华
人民陪审员 柏梅芳
人民陪审员 叶育琪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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