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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合铁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 汉族,文盲,农民 。2007年2月6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7月31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
(2013)合铁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 汉族,文盲,农民 。2007年2月6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7月31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抓获), 2013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被告人管某某,男,1968年9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 ,汉族,文盲,农民 。2012年7月31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合铁检刑诉[201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沈国瑜,被告人杨某某、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管某某携带编织袋驾驶电动三轮车进入铁路青龙山站内实施盗窃作案,在5道停留的84457次货物列车尾部,杨某某爬上一节装载块煤的车厢,将块煤装入编织袋掀至车下,管某某则用电动三轮车将块煤运至黄桥村南头的路边藏匿。其在第三次转移块煤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块煤6袋,杨某某闻讯后逃走。随后,公安人员又先后从黄桥村南头路边藏匿地和被盗现场查获块煤12袋和9袋。被盗块煤共计27袋,净重1 590公斤,价值人民币2 003元。案发后,被盗赃物已发还铁路青龙山站。2013年7月16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海铁路局青龙山站的报案材料、列车编组顺序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刑事摄影、司磅记录、扣押物品清单,书证刑事判决书,证人朱秀平、李秀梅的证言和濉溪县价格认证中心(濉)价证鉴[2012]208号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3年10月15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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