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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9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 指定辩护人庄某、陈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
(2013)黄浦刑初字第9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

指定辩护人庄某、陈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平、代理检察员孙某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利用房产公司员工身份取得被害人杨某信任后,对被害人杨某谎称可以为其购得本市嘉定区“金地格林世界”期房,后以购房款、预购款、预购保留房定金、购房转让金、预付契税款等名义,先后9次从被害人杨某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36.55万元。

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在被害人张某委托其办理单位分房转售后产权房手续时,在明知无法为其办理转证手续的情况下,仍以转证需要为由先后5次从被害人张某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5.9万元。案发前,被告人朱某退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5万元。

2013年5月15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朱某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被告人朱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与朱某签订的协议书、员工个人人事异动确认签署单据;《金地格林世界项目》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被害人杨某、张某提供的收据、借条、收款凭证;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被害人杨某、张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金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清单、抓捕经过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依法从轻和酌情从宽处罚。辩护人对此所作辩护意见可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杨某、张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吴明峰
审 判 员 陈雄白
人民陪审员 厉慧芬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盼赟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