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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1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
(2013)浦刑初字第31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孙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宁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4日至19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向徐某某追讨借款为由,伙同王某某、蔡某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孙某等人,白天逼迫徐某某带路至其亲友住处、工作单位索要钱款,晚上将徐限制自由于某某公寓。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及王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徐某某实施殴打。后被害人徐某某因他人报警而获解救。公诉人当庭讯问了2名被告人、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及情况说明、前科材料、出示了相关照片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孙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孙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羁押期间殴打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孙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孙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王某某、蔡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徐某某约至上海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公寓9号1102室,向徐索讨欠款。自4月15日至19日,被告人孙某某、孙某及王某某、蔡某某等人白天分别逼迫徐某某带路至其亲友的住处、工作场所等地索要钱款,晚上将徐带回某某公寓9号1102室看管。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及王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徐某某实施殴打,致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肛周皮肤裂伤伴感染。4月19日7时许,被害人徐某某被王某某、蔡某某等人带至某某镇吉祥敬老院向其母讨钱时,因群众报警而获解救。
2013年7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因本案被羁押期间,殴打同监室在押人员谈某某。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证实其因欠债自2013年4月14日至19日,遭孙某某、王某某等人拘禁,并被殴打致伤。孙某某、王某某等人逼其去姐姐、朋友的住处、公司,及母亲所在的养老院要钱。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孙某等人跟随徐某某至其公司借钱还债,中途徐某某想逃跑未成功。
3、证人徐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及手机截屏照片证实有人跟随其弟弟徐某某至其家或工作单位讨债,其受到他人言语威胁。
4、证人闫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蔡某某等人跟随徐某某向他借钱还债。
5、证人徐某、倪某某、姜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案发经过证实王某某、蔡某某等人跟随徐某某至其母所在的养老院讨债,影响了养老院秩序,报警后公安人员将上述2人抓获。
6、证人柴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孙某某于2013年7月21日因琐事殴打同监在押人员谈某某。
7、被告人孙某某、孙某的相关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孙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孙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系累犯,结合其在因本案羁押期间殴打其他在押人员,故对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孙某当庭交代及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4年12月8日止。)
二、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4年3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琼
审 判 员 凌 鸿
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佘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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