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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3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
(2013)浦刑初字第33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宁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王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徐晓晖、张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5日17时许,朱某某(已判刑)因本区某小区动迁房的装修生意对被害人杨某某存有不满,遂以游玩为名将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及王某、刘某某、张某、王某朝、高某(均已判刑)等人邀至上海,后又指使孙某某(已判刑)驾驶车辆接上上述人员至本区某小区门口,经孙某某指认后,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等人持刀、钢管下车追打杨某某,致杨某某肩部、腰腹部、手臂、腿部多处软组织裂创伴肌肉损伤、右肩胛骨、锁骨远端骨折、右尺骨骨折、左腓骨小头骨折、左腓总神经损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伤势构成重伤。2013年6月18日、7月8日,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先后至陕西省兴平市公安局田阜乡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同案犯孙某某、王某朝、王某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王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止。)


审 判 长 倪建军
审 判 员 苏 琼
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 裕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