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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衢柯刑初字第55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3)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衢柯刑初字第55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3)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7日21时29分许,被告人俞某某酒后驾驶浙H8925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衢州市区荷花五路竹苑小区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被告人俞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基本信息;被告人的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查询结果-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式酒精测试单;证人姜某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存根、衢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照片及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俞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俞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告人俞某某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审 判 员 陈 波


二○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睿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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