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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4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
(2013)浦刑初字第34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小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至2012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22号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万祥分部工作期间,利用公司安排其发放银触点、银焊片的职务便利,采用截留、私藏的方法,非法侵占公司银触点1.289千克、银焊片3.714千克(共计价值人民币20,395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一万六千余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已被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某、翁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称量记录、案发经过记录以及相关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职务证明、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被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且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对王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3年1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丁晓青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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