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闸刑初字第1021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10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男。1997年5月犯盗窃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0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2013)闸刑初字第10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男。1997年5月犯盗窃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0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银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日,被告人王**在本市江杨南路*弄*号*楼过道内,窃得被害人张*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新大洲电动自行车。2013年4月4日,被告人王**在本市江杨南路*弄*号*楼过道内,窃得被害人王**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伊莱达TDR272Z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76元)。2013年5月17日2时许,被告人王**在本市江杨南路*弄*号*楼过道内,窃得被害人郑**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羚羊TDR018Z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85元),在逃逸过程中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庭审中,被告人王**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郑**、张*、王**的陈述笔录,证人魏**、郭*、陈**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工作情况》及相关照片,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王**的前科材料、供述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此次犯罪在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应予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十日,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3年11月1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缴获的赃物、非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各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周 康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柳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