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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4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冉某,男,1981年3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某镇某村某组。200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
(2013)松刑初字第14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冉某,男,1981年3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某镇某村某组。200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惠娟,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雷海峰,被告人冉某及其辩护人王惠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9日1时许,被告人冉某采用攀爬、翻窗的方式进入本区思贤路465弄某号某室被害人杨某家中,未窃得财物。

2013年4月9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冉某采用相同方式进入本区思贤路465弄某号某室被害人张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400元、价值人民币5,880元的尼康D7000单反机身1部及价值人民币2,891元的腾龙牌定焦微距镜头1个。

2013年4月9日2时许,被告人冉某采用相同方式进入本区思贤路465弄某号某室被害人钱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2,100元等物。

2013年4月9日3时许,被告人冉某采用相同方式进入本区思贤路465弄某号某室被害人陈某出租房内,被房客宋某发现后逃跑。

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冉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冉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张某、钱某、陈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人高某、陆某、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冉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冉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24日止。)

二、在案的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一千四百元;发还被害人钱某人民币二千一百元。

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房素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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