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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10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女。因本案于2013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金宁,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A,女。因本案于2013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
(2013)闸刑初字第10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女。因本案于2013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金宁,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A,女。因本案于2013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颖,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B,女。因本案于2013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愉珉,上海德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0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陈A、陈B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晓平、陈柳眉出庭支持公诉。上述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徐*为非法获利,自2012年11月起从淘宝网上低价购进注射用肉毒素,并对部分产品贴加标签进行包装后再通过淘宝网或者顾客上门注射等途径加价销售给被告人陈A等人。2013年6月5日公安机关会同药监部门在其位于本市闸北区平型关路*号*室的暂住地将徐*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准备销售的注射用肉毒素47瓶。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闸北分局认定,现场查获的注射用肉毒素均按假药论处。

被告人陈A和陈B为非法获利,二人商定由陈A负责采购注射用肉毒素并招揽客源,陈B负责为客户注射,获利后二人平分。自2013年2月起,陈A通过网络从徐*等人处低价购入注射用肉毒素,对部分产品贴加标签进行包装后再通过网络加价销售给他人并由陈B负责替客户注射。2013年8月1日公安机关在二人租赁的位于本市徐汇区永嘉路*弄*号的销售及注射点将二人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准备销售的注射用肉毒素8瓶。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闸北分局认定,现场查获的注射用肉毒素均按假药论处。

被告人徐*、陈A、陈B到案后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中,被告人徐*还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

另,被告人徐*、陈A、陈B在审理过程中主动退交了各自的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被告人徐*、陈A、陈B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虞*、张*、明*、都*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书证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扣押清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闸北分局出具的《关于徐*涉嫌销售假药案涉及物品认定的函》、《关于征询“陈A、陈B销售假药”案有关问题的复函》、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代管款收据及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陈A、陈B单独或结伙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属实,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三名被告人均系初犯,此次犯罪主要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且在审理过程中积极退交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徐*、陈A、陈B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陈A、陈B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应当禁止被告人陈A、陈B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药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3年11月4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A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陈B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禁止被告人陈A、陈B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药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五、缴获的假药及退交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陈A、陈B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副 庭 长 龚 雯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正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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