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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621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XX,男,1974年4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石羔镇尧坪村X组X号。1996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广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621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XX,男,1974年4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石羔镇尧坪村X组X号。1996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6日被逮捕。现关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

辩护人吴XX,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燕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XX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向XX与同伙周XX(另案处理)在本市荔湾区海南村广珠西线桥下XX装卸场向刘某某勒索未果后,遂纠集同案人唐X、田XX(均已起诉)、向X银(另案处理)等十多名男子,持砍刀、铁管到上述地址砍伤被害人闾某某、王某某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闾某某、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2013年3月23日,被告人向XX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向XX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向XX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间进行量刑。

被告人向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有意见,辩称其没有叫人来打架,案发时自己不在现场,没有参与打架。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向XX只是在犯罪预备阶段参与了共同犯罪,后自动放弃犯罪,应属于犯罪中止。2、被告人向XX不是打人的实施者,打人者应是唐X和田XX。3、被告人通过家属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向XX与同伙周XX(另案处理)在本市荔湾区海南村广珠西线桥下XX装卸场向刘某某勒索未果后,遂纠集同案人唐X、田XX(均已起诉)、向X银(另案处理)等十多名男子,持砍刀、铁管到上述地址砍伤被害人闾某某、王某某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闾某某系被钝性暴力作用致左胸腹部、左上臂及左下肢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并造成左侧股骨、胫骨骨折,被锐器砍切作用致双上肢、臀部及右下肢等全身多处软组织创,造成其神经、肌腱断裂并影响功能,其损伤程度属轻伤;被害人王某某系被锐器砍切作用致左前臂软组织创,造成尺骨、桡骨骨折及神经、肌腱断裂并影响功能,其损伤程度属轻伤。2013年3月23日,被告人向XX被公安人员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向XX和同案人唐X、田XX、周XX与被害人闾某某、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闾某某、王某某130522.88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有:

1、被害人闾XX的陈述:2012年9月15日15时50分许,我和“刘二”、肖XX、王XX在南丫桥底以装卸场里面聊天,当天16时许“向老三”就带着一名男子来到该装卸场,“向老三”就对我说:“现在兄弟没钱吃饭,你们的装卸场需要付一份工资给兄弟。”我就对“向老三”说:“现在的装卸场太多,老板每天都在亏本,再说你们也不是在装卸场做事,我们哪里有钱付你们的工资。”“向老三”听完之后就和他一起来的男子掀翻桌子和凳子,并对我说:“我等一下还会来找你。”“向老三”说完之后就带着那个男子离开了装卸场。我听完这句话后很害怕,就打了110报警并到派出所反映情况。从派出所到装卸场大约有5分钟左右,就有一部白色金杯牌面包车和一部银灰色小车来到装卸场,并从车上下来二十多人,手里持有刀和水管,他们就用刀和水管追着我,肖XX和王XX来砍和打。他们打完之后带着刀和水管就开车逃跑了。

“向老三”四十岁左右,湖南龙山人,高160CM,平头,较胖。我听装卸场的人说“向老三以前也到该装卸场要过钱,该装卸场有人认识他。我不认识“向老三”,“向老三”是第一次向我要钱的。我的左拇指近节指骨被砍,两边手的手臂、背部、臀部被砍伤,头部及脚部被水管打伤。

附辨认笔录。照片的向XX就是于2012年9月15日16时许到广州市荔湾区海南村南丫装卸场勒索的“向老三”。周XX就是于2012年9月15日16时许与“向老三”到海南村南丫装卸场勒索钱财未遂后带领十多人盗装卸场砍、打我和王XX的人,该男子当时持砍刀将我砍伤。唐X就是于2012年9月15日17时许在海南村南丫装卸场砍、打我们的人,我当时看见该男子拿钢管追赶王XX。田XX就是于2012年9月15日17时许到海南村南丫装卸场砍、打我们的男子之一。

2、被害人王XX的陈述:我是在广州市荔湾区海南村一带做花木装饰的。2012年9月15时16时许,我没活干就到了“刘二”经营的海南村南丫装卸场,当时在装卸场内的人员有“刘二”、闾XX、肖XX、刘X等人,我进了装卸场就和他们坐在一起闲聊,我当时听“刘二”说刚才“向老三”、“周亚”过来要收保护费,但他没给。过了大概二十多分钟,我看见“刘二”、闾XX他们突然站起来,然后就有人往外跑,我也往外跑,我逃跑当中发现从面包车上冲下来约十个男子,他们手上都拿有砍刀、钢管,我就拼命跑向南丫公园。跑进公园时,感觉脚部被人打了一下,后我就倒在草地上了,这时一男子还拿着一条钢管打我的腿部、背部,另一男子就抡起一把砍刀向我的左手砍了一刀,我当时就惨叫一声,那拿刀的男子就没再砍我了,之后我就叫“救命”,那两男子就往追我的方向跑回去了。后来我听见有人报警、拨打120。

当时我看见对方是从一辆白色面包车上冲下来的,这些人是经常在海南村活动的湖南龙山人,他们手拿长约80CM的银色刀具和约一米长的白色钢管。砍我的人年约20岁,中等身材,短发,上衣是方块型的短袖衬衣,拿钢管打我的人年龄约20多岁,短头发,园脸,身高约160CM、身材较胖。

我认识“向老三”、“周亚”,因为这俩人就是在海南村一带专门从事勒索钱财的事,他们经常在海南村一带出入,都是湖南龙山一带的人,年约30岁。

附辨认笔录。田XX就是于2012年9月15日17时许在海南村南丫装卸场附近公园草地砍伤我左手的人。唐X就是于2012年9月15日17时许在海南村南丫装卸场附近公园草地打伤我的人。向XX就是涉案的“向老三”。周XX也是涉案的“周亚”。

3、证人刘XX的证言:2012年9月15日下午16时许,周亚和向老三来到我们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海南村南丫桥底装卸场,找我和闾XX。周亚和向老三跟我们说:“我刚做完牢出来,没有钱,给点钱我花。”因为闾XX不肯给钱他们,他们和闾XX就吵起来。周亚和向老三件拿不到钱就对闾XX说:“一会再来找你”,说完他们就走了。他们走后,闾XX就到派出所报案。

到17时许,闾XX从派出所备完案回来,我、闾XX、王XX、刘X以及外号叫“小朋友”的工人5个人就在装卸场里聊天,有三辆小车,一辆面包车来到我们装卸场,周亚和另外十七、八个男子就分别从这四辆车上下来,车上的人下车时手上都拿着凶器,有些拿着大砍刀,有些拿着铁管。见此情况,我就坐在那里不敢动,其他几个人就马上站起来往外跑。我看见周亚拿着铁管领着从车上下来的人追着其他几个人打。有些人被追打着跑到了装卸场外,闾XX就被周亚和五、六个人堵在装卸场里,并被他们围着打。打了两三分钟,打完之后匆匆忙忙地走了。随后我们就报警并将闾XX送到医院治疗,另外一个伤得较重的王XX好像是救护车送到医院的。

我听朋友、老乡说向老三是龙山帮的带头人,这一带就他们比较凶,我知道他们都是社会上不务正业的人,经常与他们的一群老乡在海南村等地方做敲诈勒索等事。来打架的这一群人我只认识向老三和周亚。当时向老三和周亚来装卸场找我们要钱花,闾XX是帮忙管理装卸场的,所以闾XX问他们拿钱的理由,他们是怎么回答的我没听清楚,当时他们已经吵得很厉害了。

来打架的那十几个人个个手上都有砍刀或铁管,砍刀长约七八十公分,铁管长约一米。我看见周亚抡起铁管打闾XX。闾XX左拇指被砍断了,身上也被砍了几刀。王XX有一只手被砍断了。

附辨认笔录。周XX就是周亚,他在2012年9月15日16时许和向老三到广州市荔湾区海南村南丫装卸场对我们进行勒索未遂,随后周亚伙同十几个男子回到装卸场持刀棍对闾XX、往忠勇进行砍打,当时周亚手拿一条钢管。向XX就是向老三,他于2012年9月15日16时许和周亚一起来到广州市荔湾区海南村南丫装卸场向我们勒索钱财。

4、证人陈X的证言:2012年9月15日17时许,我开车过到海南村南丫装卸场找刘XX的老婆办事,我到了装卸场时看见刘XX、王XX、刘X、肖XX、闾XX坐在装卸场内,不到一分钟,我看见有一台金杯面包车和两台小轿车往装卸场开了过来,那三辆车进了装卸场后停了下来,车上冲下了一帮男子,他们手上都拿着大砍刀和钢管,这帮人下来后就向坐在装卸场内的那几个人冲了过来。坐在装卸场内的王XX、刘X、肖XX、闾XX见状就分头逃跑,那帮人就分别追向了逃跑的那四个人,约十分钟后,那帮手持刀、钢管的人就返回来了,其中有两名男子我以前见过的,一个叫“周亚”,还有一个我不知他名字。之后那帮人就上了开来的那三辆车离开了。我这时才看见闾XX躺在装卸场的地上,他的肘部、大腿有刀伤,另外他的左拇指也被砍断了。后来肖XX的老婆开车将闾XX运走。之后我发现海南村南丫篮球场围了很多人,我过去看见王XX就躺在篮球场上,当时他用右手托住左手腕,手上全是血,另外他的手上和身上也有刀伤,也在流血。

附辨认笔录。唐X就是于2012年9月15日17时许在广州市荔湾区海南村南丫装卸场伙同一帮男子砍打王XX和闾XX的人。周XX就是周亚,他于2012年9月15日17时许在广州市荔湾区海南村南丫装卸场带领一帮男子砍、打王XX和闾XX。

5、同案人唐X供述:2012年9月15日下午约16时许,我接到“周亚”(真名叫周XX)的电话,他说“三哥”(外号叫“向三哥”,真实姓名叫向XX)被人欺负了,让我们在增?一士多店等他们。于是我就一个人到了周亚指定的地方等他们,陆陆续续地来了好多人,大约有十几个人,还有三辆小轿车。我认识的有向XX、周XX,基本都是湖南龙山或湖北宣恩、来风的人。向XX当时开着自己的花冠小轿车去的,他跟我们说他在海南村南丫的一个赌场被人家欺负了,要我们过去给他出气。后来有人提议说要去准备一点钢管,于是我们就一起开了三台车去海南村水口坊附近的五金店裁了几十块钱的钢管,是向XX给的钱。之后金杯车又上了五六个人。钢管基本每辆车上都放了一些,当时我们除了钢管,阿星还拿了一些砍刀在他车上,于是我们就一起去海南村南丫找向XX所指的人。我是坐着周XX开的金杯面包车去的,同车的还有田XX及另外五六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在车上时,向XX、周XX让我们到达装卸场后就动手教训对方,到达后周XX指认出对方,我们就一起下车追打他们。当时是我所坐的面包车里的人是第一批冲下车打的人,其他车上的人也陆陆续续下车追打他们。现场很混乱,我只看见从我所坐的面包车上冲下来的3、4个人拿着钢棍围着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年纪较轻的男人打,去到现场后周XX是拿着钢管下车的,向XX的车开在最后面,我没有看见他做了什么。田XX是做金杯车的副驾驶位置过去的。我当时拿着一根钢管下车的,因为下车比较慢,他们差不多都已经打完了,我没有打到人。其他人打完往回走上车我也就跟着上车了,我回到金杯车上后,我透过车窗玻璃看到最后面一个上车的人手里是拿着一把砍刀的,他身材和我差不多,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之后的钢管和砍刀我们都带上车了,听说他们不知在哪里的河边丢掉了。

向XX为何要去南丫打对方我不清楚,向XX说对方骂了他,让我们过去“掀他们的桌子”。向XX说对方是开赌场的,要我们过去不让他们的赌场开下去,他还说在对方的赌场里面掉了面子,要我们去报复他们帮他把面子找回来。

打斗时场面比较混乱,我没留意是谁拿了刀砍人,我知道哪些砍刀一直都在“阿星”的车上,所以应该是“阿星”车上的人拿的砍刀,但当我回到金杯车后,我看到最后上车(蓝色小轿车)的人拿着一把砍刀。

附现场指认笔录。经唐X指认以上照片所示的地方就是我和向老三、周亚等人于2012年9月15日砍、打对方的人的地方。

附辨认笔录。田XX就是阿林,2012年9月15日我和他一起在海南村南丫广珠西线桥底装卸场砍、打对方的人。

6、同案人田XX供述: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16时许,向老三打电话叫我在荔湾区海南村花卉宾馆等他,我就到了海南村花卉宾馆的附近等了十几分钟,向老三开着一辆白的丰田小汽车,周亚开一部白色金杯面包车,一起来到海南村花卉宾馆,周亚对我说:“三哥在海南村南丫一花木装卸场跟人吵架了,我们过去教训他们一下。”(也就是把他们打一顿)然后我们总共开了四部车过去,总共有十几个人到了海南村南丫装卸场,其中向老三、周亚各开自己的小汽车,还有两部小车用迷彩布遮住车牌,都是绿色的小车,这两部小车具体由谁驾驶我不知道。在这十几个人中我只认识向老三、周亚、唐X、丑儿。我们到现场后看见谁跑就追着谁打。我们持刀和钢管殴打对方,刀的特征我不清楚,钢管长约1.5米,直径约7公分。我当时拿的是钢管。向老三有去到案发现场,但是向老三的车开在最后,他有没有下车及他拿没拿工具,殴打了谁我就不知道了。

我殴打的男子30岁左右,中等身材,高约170cm,我打了他下身大概两三下,我们实际每个人一下车看见谁跑就追着谁打,所以我都没看清谁和我一起殴打对方的。至于周亚、唐X、“丑儿”持何工具我不清楚。后来那些道和钢管都由向老三处理了。我们殴打完后就开车往佛山市南海区方向逃跑。

附辨认笔录,向XX就是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叫我到荔湾区海南村南丫一装卸场殴打对方的向老三。周XX就是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和我到荔湾区海南村南丫一装卸场殴打对方的周亚。唐X就是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和我到荔湾区海南村南丫一装卸场殴打对方的唐X。

附现场指认笔录。田XX签章照片中的地址就是我和向老三、周亚等人于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用刀和钢管殴打对方的地方。

7、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荔公(司)鉴(法活)字[2012]557号、559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闾XX、王XX的伤势情况。

8、公安机关的《抓获说明》、《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向XX归案的情况。

9、被告人向XX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材料,证实其身份及前科情况。

10、调解笔录、被害人收到赔偿款的收条、声明,证实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及双方达成谅解的情况。

11、被告人向XX供述:2012年9月15日下午14时左右,我和周XX两人约了叫李道见和“老二”的老乡在南丫桥底见面,李道见说他在南丫桥底附近一个地下赌场赌钱,赌场是“小朋友”和“阿国”开的,我和周XX就和“老二”说要在这里出一份工资。“老二”就打电话叫了“阿国”出来,“阿国”听了我们的要求,说:“我要给你们发工资,那我不是很没面子。”我就说:“既然你没有面子,那大家都不要面子了。”“阿国”听了就打电话给赌场的人,我们听到“阿国”叫人出来想打我们,就马上开了我的小轿车离开了,在路上,周XX觉得很没有面子,就想找人过来把他的场子给砸了,一路上,周XX打电话聚集老乡,我和周XX开车到了增?村一队,我们见到唐X、欧洋、向X银还有一个不知道姓名的老乡后,周XX叫他们叫多几个人,到时在海南村棉村市场等,我和唐X、周XX到了水口坊的五金店那里买了八条钢管,我又开车搭着周XX到了东?村的十字路口问“阿峰”租了一台面包车,由周XX开车,我回到了棉村市场接了三个老乡,周XX去了海南村水口坊以后就到海北去接其他人,我开车到海南村珠江钢琴厂的河边,当时在珠江钢琴厂的河边也有六七个老乡在等周XX,当我开车到了南丫路口的时候,就见到周XX开面包车出来。周XX见到我,就说已经打完了。打架的时候我没有在现场。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经查属实,足资认定。

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对于被告人向XX关于其没有叫人来打架,案发时自己不在现场,没有参与打架的辩解,经查,被害人闾某松、王XX的陈述、证人刘某德的证言,均一致指认:2012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向XX及同伙周XX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海南村南丫桥底装卸场,向闾XX等人勒索钱财,在勒索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向XX与同伙遂叫人持水管、大砍刀将被害人闾某松、王某勇殴打致轻伤的事实。同案人唐X、田XX的供述也证实,2012年9月15日,被告人向XX因为自己被人欺负,才召集他们二人及其他老乡一起去案发现场教训被害人的,他们持水管、砍刀等工具跟向XX一起去到现场,将被害人闾某松、王某勇等人打伤。故被告人向XX的上述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2、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向XX只是在犯罪预备阶段参与了共同犯罪,后自动放弃犯罪,应属于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被告人向XX与同伙去到案发现场向被害人勒索钱财未果,遂纠集同伙准备凶器到案发现场,其纠集来的同伙对被害人闾某松、王XX等人实施殴打并致被害人轻伤,以上足以证实,被告人向XX与同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已全部完成,被告人并没有自动终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并非辩护人所谓的被告人只参与犯罪预备阶段以及该犯罪处于犯罪中止形态,故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XX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XX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向XX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向XX从轻处罚,辩护人该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向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宁宁

代理审判员 黄慧珊

人民陪审员 梁锦锋




二○一三年十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蒋洁玲

罗燕娜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