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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2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8年5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某某县,回族,高中文化,系无证诊所经营者,户籍地安徽省寿县陶店回族乡,暂住地上海市某某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曾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2年1月12
(2013)奉刑初字第12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8年5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某某县,回族,高中文化,系无证诊所经营者,户籍地安徽省寿县陶店回族乡,暂住地上海市某某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曾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2年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又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因非法行医被判刑。2013年6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为袁某某进行医治,后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某某区卫生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上海市某某区卫生局出具的案件移送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的行医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3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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