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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2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出生于上海奉贤,汉族,技校文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
(2013)奉刑初字第12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出生于上海奉贤,汉族,技校文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17日,被告人沈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父经营的上海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虚开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18 013.7元,其中税款合计人民币31 677.2元,已向税务部门抵扣。案发后,某公司已补交税款和罚款。

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沈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即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黄某某的证言,证人沈某、吴某的证言,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记账凭证、涉案增值税发票,上海市某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上海市某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出具的“关于对黄某、黄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进行协查取证的通知”,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六百七十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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