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黄浦刑初字第1002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1002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陈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2013)黄浦刑初字第1002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陈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经事先电话约定,于2013年5月23日23时25分许,至本市某室刘某家中,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2小包白色粉末贩卖给刘。随后刘外出将其中的1小包白色粉末贩卖给周某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公安人员根据刘的交代在其住处抓获陈某,并当场从桌上缴获陈的8小包白色粉末及人民币200元。经鉴定,送检周某的白色粉末1包净重0.19克,送检陈某的白色粉末8包净重1.12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到案后,陈某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照片,证人张某、徐某、赵某的证言,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相关照片、工作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不表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陈某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3年11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胡晓爽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 磊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