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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知)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侍A(自报)。2013年5月21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B(自报)。2013年5月22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
(2013)闵刑(知)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侍A(自报)。2013年5月21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B(自报)。2013年5月22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侍A、齐B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侍A、齐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起,被告人侍A、齐B在上海市闵行区疏影路1111弄80号501室,通过在淘宝网注册的“车品兴伟专营店”销售明知是假冒“3M”注册商标的特级水晶硬蜡,至案发时,已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8,536元。2013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齐B,并查获待销售的假冒的“3M”特级水晶硬蜡906盒,价值人民币21,744元。同日,被告人侍A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侍A、齐B在开庭审理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证人舒麟、盛惠炎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及工作情况,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书,支付宝登记信息和淘宝网交易记录及所附光盘,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的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侍A、齐B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人民币5.8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侍A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齐B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侍A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齐B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侍A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齐B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三、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侍A、齐B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顾亚安
审 判 员 田力烽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季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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