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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知)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A。2013年4月26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3]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A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
(2013)闵刑(知)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A。2013年4月26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3]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A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颖、沈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起至案发,被告人郑A在其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1361弄6号503室,通过各类网站发布广告信息,并通过“宅急送”、“上海万象”两家快递公司代收货款的形式,贩卖假冒的“BEATS”魔声牌耳机,已销售金额为72, 401元,2013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 “BEATS” 魔声牌耳机44套。经鉴定,上述查获的耳机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市场中间价计人民币78,260元。

被告人郑A在开庭审理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海军的证言,证人陈凌、阮仙彬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及案发经过表,广州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资料及出具的鉴定证明,“宅急送”、“上海万象”两家快递公司提供的收款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A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郑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A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被告人郑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田力烽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季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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