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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4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 被告人农某,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1年被处行政拘留五日。 上述2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2013)浦刑初字第34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
被告人农某,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1年被处行政拘留五日。
上述2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农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弋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起,被告人孙某某、农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在上海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242号二楼“某某网络”网吧游戏机房内,摆放了“变形金刚”八联机1台、“金鲨银鲨”八联机1台、“功夫宝宝”游戏机1台、“王者归来”游戏机6台供他人赌博,仍先后受雇于他人。其中,被告人孙某某负责管理和资金结算工作;被告人农某负责上分、退分工作。至案发,被告人农某已领取过两次报酬。同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游戏机房内当场查获被告人孙某某、农某及其他工作人员、参赌人员,并扣押了上述游戏机、工资表及赌资。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被告人孙某某、农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某、孙某某、孙某某、丁某某、方某某、张某某、朱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相关照片、工资表、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案发经过、公安业务档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农某以牟利为目的,使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农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农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3年11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3年11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 鸿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佘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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