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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11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鑫堂、彭宪东,上海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虹刑初字第11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鑫堂、彭宪东,上海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琢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及其辩护人李鑫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冯×于2013年6月24日17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本市虬江支路、中州路附近,欲将1枚象牙挂件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卢×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案发后,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鉴定物为现生象(非洲象或亚洲象)象牙制品,重量为38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卢×、徐×、张××的证言,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出具的《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赃证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冯×在家属的帮助下主动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3年10月23日止。)

二、缴获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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