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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5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信用卡诈
(2013)浦刑初字第35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被告人沈某某向广发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4063 6613 **** 5941,后挂失重置为4063 6613 **** 0828,两卡共用一个账号),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自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持卡透支消费、取现,2011年12月28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9,000元,后再未还款,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截至案发时止,共计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24,976.69元。

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沈某某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在此期间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账单明细、催收记录、律师函、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材料、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7月24日止。)

二、尚未退缴的赃款责令被告人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丁文豪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饶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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