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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6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9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2
(2013)浦刑初字第36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9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被告人林某向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信用卡业务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18号2楼)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62265000032****4),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1年4月至2012年10月间多次持该卡透支消费、取现,2012年11月11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500元,后再未还款。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至案发,共计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10,303元。
  2013年9月3日,被告人林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向银行归还了所欠款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信用卡业务部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持卡人账单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存款回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林某的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有坦白情节,并在案发后向银行退出了全部本金,鉴于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告人林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林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陆光怡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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