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刑初字第38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在经营本区高桥镇季景北路成人保健品商店期间非法购进“鹿茸肾宝”、“老嫖客”等药品并予以销售。2013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当场查获上述药品30余件,共计187粒,经鉴定,上述查获药品均系假药。被告人林某某于同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到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药予以没收。 被告人林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师坤鹏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陆 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