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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750号 被告人毕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28 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2013)浦刑初字第2750号

被告人毕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28 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燕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9日晚18 时39分许,被告人毕某驾驶沪B73623重型自卸货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西路向西向东行驶至莲溪路路口遇红绿灯右转弯时,因疏忽大意而未让直行的电动车先行,造成重型自卸货车右前转角与沿高科西路由西向东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黄某某(女,38岁)相撞,致使被害人黄某某倒地遭碾压致头、胸部损伤而死亡。事发后,被告人毕某当场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被告人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毕某的单位已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8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110接警单、驾驶人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物损评估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 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毕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毕某的单位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毕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琼
审 判 员 石耀辉
人民陪审员 俞嗣荣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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