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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2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丁某,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施庄镇某村某组某号。2010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处劳动教养1年。因本案于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
(2013)松刑初字第12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丁某,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施庄镇某村某组某号。2010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处劳动教养1年。因本案于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玉明,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丁某在本区车墩镇南乐路某号某网络网吧内,从被害人袁某处窃得三星牌手机1部。

2013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丁某在本区车墩镇北松公路4915弄某号内,从被害人尚某处窃得苹果牌手机1部。

2013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丁某在本区就车墩镇车泾路某号某网吧内,从被害人张某处窃得中兴牌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67元。

另查明,涉案的中兴牌手机从被告人丁某处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张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袁某、尚某、张某的陈述,上海技嘉电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丁某到案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3年10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房素平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威坤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