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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青刑初字第7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 被告人汪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汪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2013)青刑初字第7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
  被告人汪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汪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系上海某某公司某某物业管理处项目经理,被告人汪某某系该处物业管理员。2011年6月,二被告人经事先商量后,采取虚构在上海市青浦区以人民币12万元购买而实际至安徽省望江县低价购买香樟树的方法,私自更换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指定的购树地点,骗取某某业主委员会购买6棵香樟树的差价人民币38,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夏某某、汪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刘某某、邵某某、周某、胡某某、汪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工作情况、领条,付款凭证、说明,借条,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夏某某、汪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某、汪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二被告人均系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汪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汪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诫勉语:夏某某、汪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书 记 员 沈宝琴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陆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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