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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625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2008年12月4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9月15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625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2008年12月4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9月15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8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09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0月10日被保外就医,保外就医期限至同年11月7日止。2012年12月2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6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1986年6月17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2年1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5年4月1日因盗窃被治安拘留七日;2005年10月17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詹××。2007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2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6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朱××、黄××、詹××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甲、被告人周××、朱××、黄××、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周××、朱××伙同陈甲(已被判刑)窜至台州市中心医院××室走廊处,由朱××、陈甲进行掩护,周××窃得他人三星I9023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800元。后陈甲将该移动电话留作自用,分给周××、朱××600元。现该移动电话已被扣押。
    同月2日上午,被告人周××、朱××伙同陈甲、卢某某(已被判刑)窜至台州市中心医院××楼外科门诊处,周××在朱××、陈甲、卢某某的掩护下,窃得叶某某苹果4代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2100元。
    同月9日晚上,被告人周××、朱××、黄××、詹××伙同陈甲、陈乙(已被判刑)窜至台州市开发区欧尚超市,乘电梯至二楼时,朱××因事中途离开。后在二楼××××处,詹××在其他人的掩护下窃得林某的黑色HTC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770元,詹××被超市保安员当场抓获。赃物移动电话已返还被害人。
    同月14日上午,被告人周××、朱××伙同陈甲窜至台州市中心医院××楼外科门诊区,朱××在周××、陈甲掩护下,窃得杨某凤人民币300余元。
    同月30日上午,被告人黄××窜至台州××医院西药房窗口附近,窃得王乙三星9100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2160元。
    2012年12月14日,被告人周××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月25日,被告人朱××被公安民警抓获;2013年1月3日,被告人黄××被公安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周××协助公安民警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4人,陈甲退赔赃款2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朱××、黄××、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赃物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据、被害人叶某某、林某、杨某凤、王乙的陈述、证人王某根、陈丙的证言、同案犯陈甲、卢某某的供述、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朱××、黄××、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单独在公共场所,秘密扒窃他人财物,其中周××4次3970元,朱××3次3200元,黄××2次2930元,詹××1次77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4人,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三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三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赔赃物折价款二千一百六十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一月三日起至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日止。罚金、赃物折价款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二O一三年十月九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陶厘聂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丹瑞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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