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闵刑初字第1401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4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a,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技校文化,无业,户籍地X;因本案于2013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
(2013)闵刑初字第14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a,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技校文化,无业,户籍地X;因本案于2013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a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4日17时许,被告人陆a在其居住的本市闵行区X路X弄X支弄X号X室住处内,容留杨a、陈a、刘a等人共同吸食冰毒,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陆a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a、陈a、刘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吸毒人员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a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陆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a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4年1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贝冬梅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贝妮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