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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4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a,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X;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
(2013)闵刑初字第14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a,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X;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3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a在本市闵行区X镇X路A市场其经营的无名电器店内,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将2张印有淫秽图案的光碟贩卖给杨a,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该摊位又查获104张带有淫秽图案的光碟。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查获的上述106张光碟均属淫秽音像制品。

被告人李a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涉案的106张光碟及赃款人民币10元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a、潘a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工作情况、检查笔录及照片,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a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淫秽光盘而非法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李a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3年10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淫秽光盘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贝冬梅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贝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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