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80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王某某,2008年3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10,000元,2009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7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自报朱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自报黄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9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自报黄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9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自报李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自报谢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自报林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9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自报孙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9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黄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松刑初字第70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大力钳一把,予以没收;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某及原审被告人林某某、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黄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刑初字第7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捷 代理审判员 钱丽娜 代理审判员 韦 庆 二○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扬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