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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4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a,男,年8月因犯强奸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3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
(2013)闵刑初字第14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a,男,年8月因犯强奸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3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a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殷a酒后驾驶牌号沪L53356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闵行区吴中路“S20”公路南侧约3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殷a血液中乙醇含量为l.0lmg/mL。
  被告人殷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a的证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殷a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殷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刑初字第277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殷a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殷a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周 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倪小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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