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刑初字第14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a,女,因本案于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6日被逮捕,2013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日16时许,被告人王a以牟利为目的,在本市闵行区航北路某便利店门口其摆设的摊位上,以人民币l0元的价格将2张印有淫秽图案的光碟贩卖给路人金a,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该摊位又查获l38张印有淫秽图案的光碟。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查获的全部上述l40张光碟均属淫秽音像制品。 被告人王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l40张光碟及赃款人民币10元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金a、赵a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检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a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碟140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王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数缴纳。) 王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缴获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周 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倪小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