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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刑初字第1071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0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系上海某公司经营者,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2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
(2013)奉刑初字第10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系上海某公司经营者,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2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女,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系无业人员,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2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2013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5日,被告人陈某出资租借某区某镇某街某号店铺开设游戏机房,并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飞禽走兽”六联游戏机一台、“捕鱼”六联游戏机一台、“黄金万两”游戏机一台、“苹果”游戏机一台,后由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弟弟陈某(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负责经营管理。2012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在该游戏机房内抓获赌博人员陈某等人并查封上述游戏机及赌资人民币35元。期间,该游戏机房共非法牟利人民币2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邱某、邱某、冯某、张某、陈某、王某的证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牟取法利益,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陈某某负责经营管理,二名被告人的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二名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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