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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755号 被告人陈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雄俊,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
(2013)浦刑初字第2755号

被告人陈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雄俊,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晓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杨雄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至2008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先后向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建设银行等6家银行申领8张信用卡。2005年12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陈某为生产经营和个人消费,在无实际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采用套取、取现等方式透支使用上述信用卡。截止案发,被告人陈某共计拖欠被害银行本金人民币118,399.37元。分述如下:

2005年11月,被告人陈某向建设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尾号9789),采用上述方法透支本金人民币28,423.15元。

2007年5月,被告人陈某向兴业银行申领信用卡二张(尾号2115、2107),采用上述方法透支本金人民币7,736.06元。

2007年7月,被告人陈某向民生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尾号6030),采用上述方法透支本金人民币16,259.50元。

2007年7月,被告人陈某向广发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尾号0632),采用上述方法透支本金人民币5,820.65元。

2007年7月,被告人陈某向招商银行申领信用卡二张(尾号2123、4790),采用上述方法透支本金人民币21,005.27元。

2008年7月,被告人陈某向交通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尾号9155),采用上述方法透支本金人民币39,154.74元。

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银行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消费明细、催收记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申领信用卡恶意透支,经银行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晓青
审 判 员 石耀辉
人民陪审员 俞嗣荣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洁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