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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0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
(2013)奉刑初字第10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上旬至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崔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营管理某区某村某号无证游戏机房,其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鲨鱼海洋”游戏机(八联机)1台,供人参赌。2013年4月8日,陶某受聘至该处从事上分等工作。

2013年4月22日16时许,公安机关至上址当场抓获被告人崔某、上分工作人员陶某及参赌人员匡某,并查获上述赌博机1台、赌资人民币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人陶某、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营管理赌博场所,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赌博用具游戏机一台、赌资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崔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 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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