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83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奉刑初字第788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原审被告人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孙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3)奉刑初字第7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捷 代理审判员 钱丽娜 代理审判员 韦 庆 二○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扬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