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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9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
(2013)浦刑初字第29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某小型越野车在本区灵岩南路近永泰路北约200米处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mg/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相关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相关的身份信息、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杜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丁文豪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饶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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