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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衢柯刑初字第48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8月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转为取保候审。2012年8月31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衢柯刑初字第48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8月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转为取保候审。2012年8月31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叶某某,女。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8月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4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2)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叶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叶某某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叶某某二人系夫妻。2009年6月、2010年5月,被告人张某分别利用其父亲张某某、表弟吴某某的身份,注册登记了衢州市柯城如家百货超市以及衢州市柯城莹泰钢材经营部,并以上述二家工商户的名义,分别与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签订中国银联特约商户协议书,各申请办理了一台销售点终端机具(以下简称“POS机”);2010年8月,被告人叶某某用自己的身份注册登记了衢州市柯城北门家电商行,并以该工商户的名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签订中国银联特约商户协议书,申请办理了一台“POS机”,二人将上述三台“POS机”均安装于衢州市区新安路34号的商铺内。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叶某某二人在市区新安路34号的商铺内,多次使用“POS机”与信用卡持卡人进行虚构交易,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共计190余万元,并从中收取1%-2%不等的手续费,获取非法利益。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叶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40700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衢州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基本信息;证人吴某某、张某某、黎某、陈某某、徐某某、陈某、陈富某、胡某某、吴某、徐浴某、方某、郑某某、祝甲某、周某某、祝某某、章某某、吕某某、严某某、秦某某、裴某、陈某某、钱某某、钱春某、袁某、周小某、王某、刘某某、林某某、宋某、孙某某、张某某、谢某、张俏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银行查询资料;账本计算清单;资金交易明细表;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叶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叶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共计19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上缴违法所得,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叶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1000元。
二、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9000元。
上述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叶某某的违法所得19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POS机三台退还银行和信用社;账本三本作为证据予以保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告人张某、叶某某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审 判 长 陈 波
人民陪审员 何 忠
人民陪审员 童荣林
二0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睿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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