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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1488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4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a,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康城道54号504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13)闵刑初字第14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a,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康城道54号504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a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秀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徐a酒后驾驶牌号为“沪LD2519”小型轿车沿本市闵行金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景谷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a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ml。

到案后被告人徐a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谷a、杨a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的查获经过,被告人徐a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徐a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a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徐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孙茂兴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邵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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