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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仑刑初字第878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宁波市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仑刑初字第878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3年6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吕××窜至北仑出口加工区奇美管某宿舍四期,溜门进入6021室,窃得被害人杨某某的白色JEED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2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12年6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吕××窜至北仑出口加工区奇美管某宿舍四期,溜门进入5026室,窃得被害人黄浪浪的联想牌G48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含充电器和鼠标,总价值人民币2992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3.2012年6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吕××窜至北仑出口加工区奇美管某宿舍四期,溜门进入A4026室,窃得被害人夏某某现金人民币180元(案发后已获得退赔)。
    2013年6月25日晚,被害人黄浪浪报案后,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被告人吕××有作案嫌疑。同月27日18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宁波保税南区宏基广场浙江网都网吧抓获了被告人吕××,并从其身上查获了部分涉案赃物、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黄浪浪、夏某某的陈述、证人连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资料、抓获经过陈述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赃物已全部追缴并退还给被害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到2013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殷东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许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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