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刑初字第30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8年10月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席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始,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本区川沙新镇地区散发办理假证的小广告,招揽生意。2013年5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其暂住的本区川沙新镇高桥村一私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在该暂住处当场查获刻有“江镇派出所户口受理章”、“上海市职工爱好者组织联合会信鸽专业委员会”、“上工信鸽费2012年会费收讫”、“2011年上工会费收讫”等印章10枚。 经鉴定,其中“江镇派出所户口受理章”、“上海市职工爱好者组织联合会信鸽专业委员会”、“上工信鸽费2012年会费收讫”、“2011年上工会费收讫”的印文与原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周某青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清点记录、销毁清单、相关照片、鉴定书、工作情况说明及案发抓获经过记录,上海市职工爱好者组织联合会信鸽专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人朱某某的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海瑛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蔡浩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