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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1457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4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a,男,因本案于2013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田国斌、林康明,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
(2013)闵刑初字第14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a,男,因本案于2013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田国斌、林康明,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a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洪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a及其辩护人林康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赖a与他人结伙,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销售为目的,私自从他人处购入高浓度甲醇后,在其租借的本市闵行区北吴路789号仓库内加水勾兑,尔后出售给本区各餐馆用作厨房燃料。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赖a在上述仓库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缴获各种浓度的甲醇计3,000公斤,经估价为人民币8,300元。

被告人赖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主动交出销售记录。经查,2013年3月21日至26日间,被告人赖a共销售甲醇计人民币56,90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洪a等人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国家安全生产上海危险化学品分类检测检验中心的货物危险性鉴定书,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工作情况,现金日记账,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的关于95%浓度甲醇等的结论书,租赁合同,合租合同,被告人赖a的供述、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a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无证非法经营甲醇,经营数额达人民币6.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赖a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a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三千公斤甲醇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孙茂兴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邵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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