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金刑初字第707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金刑初字第7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某。 辩护人周君理,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祝 琳,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 辩护人谢静宇、王丽,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 被告人褚某刚。 被告人陆某
(2013)金刑初字第7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某。
  辩护人周君理,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祝 琳,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
  辩护人谢静宇、王丽,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
  被告人褚某刚。
  被告人陆某。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3〕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吴某、金某、褚某刚、陆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相关规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某、吴某、金某、褚某刚、陆某及辩护人周君理、祝琳、王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4月初至同月24日期间,被告人褚某、吴某、金某、褚某刚、陆某以营利为目的,聚集沈菊、王丽平、林春燕(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区枫泾镇泾宾路535弄6号502室内,以网络“百家乐”的形式进行赌博,累计开设十五场次左右,每场参赌人数1到10余人不等,并约定以1.2%的比例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40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褚某负责操控用于赌博的网站账户、密码,及从上家处结算赌博资金并抽取报酬;被告人吴某负责为赌客下注操盘并与赌客结算;被告人金某负责联系赌客参与赌博并提供场所;被告人褚某刚负责接送赌客、提供赌博场所,并偶尔为赌客下注操盘;被告人陆某负责联系赌客并带人赌博。至案发时,被告人褚某、吴某、金某、陆某各从中获利约人民币1.2万元。
  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褚某、吴某、金某、褚某刚在案发现场被当场抓获,同年5月23日,被告人陆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褚某、吴某、褚某刚、陆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褚某、吴某、金某、褚某刚、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等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拍摄的被告人褚某、吴某等人用于赌博的电脑、网站视图、场所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褚某、吴某的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褚某、吴某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退赃,建议法庭对二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吴某、金某、褚某刚、陆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抽头渔利累计达人民币4.8万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褚某、吴某、褚某刚、陆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褚某、吴某、金某、褚某刚、陆某均有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褚某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五、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褚某、吴某、金某、褚某刚、陆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褚某、吴某、金某、褚某刚、陆某违法所得及扣押的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纪红
审 判 员 徐 艳
人民陪审员 钱梅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秦晓英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