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嘉刑初字第752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嘉刑初字第752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7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2009年4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2013年5月16日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
(2013)嘉刑初字第752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7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2009年4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2013年5月16日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3年;2013年5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或2月某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邀请吴某(另处)至周位于嘉定区外冈镇某某村298号的住处,一同在二楼东侧卧室内,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同年5月7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再度邀请吴某至上址,两人一同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

2013年5月16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将被告人周某抓获。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 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顾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吸毒人员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被告人周某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3年10月21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项 永 明



二○一三年 九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孙 倩

姚 布 依



审 判 员 项永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 倩

责任编辑:介子推